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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千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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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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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买的第一份保险就是重疾险。
在买重疾险前,他们并不知道重疾险是什么,花大价钱买了一份自己也不知道有什么作用的保险,最后就会被信息不对称给坑了。
今天钻头妈就来说说重疾险中的那些“坑”。
坑一:
确诊即赔
前不久钻头妈和一个朋友聊到重疾险,她说才发现重疾险还不是确诊了就赔,还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比如脑血管堵了,条款规定堵3条才能赔,那你堵2条就赔不了。是的,这个比喻太形象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重疾险的理赔呢?
重大疾病保险(即重疾险)指的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类健康保险。
你看,从重疾险的定义就知道,当某种疾病达到以下3种状态就可以发生理赔啦:
1、确诊即赔;
2、达到约定的状态;
3、实施了约定的手术。
如果之前的保险营销员告诉你重疾险是确诊就赔,那么我们来看看,确诊即赔在25种必保的重疾中的分布情况:
从上图来看,确诊即赔只有3种,而达到约定的状态有17种,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有5种。
钻头妈随便从一个保险条款种选了一个重疾,我们来看看条款:
确诊天后仍处于某种状态,这显然不是确诊即赔,下次再碰到营销员告诉你重疾险是确诊即赔,把这个条款扔给他。
坑二:
重疾分组
重疾险的重疾有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之分,轻、中症一般都是多次赔付。
目前,主流重疾险的产品形态是:重疾分组/不分组多次赔付+中症不分组多次赔付+轻症不分组多次赔付。
通常,分组的重疾险比不分组的重疾险赔付概率低,保障也不够全面,因此保费也更便宜。但是并不是说分组的重疾险不值得买。对于家庭预算不那么充足的人来说,合理的分组也是不错的选择。
什么是合理的分组,就是高发重疾分布在不同的组别。通常我们再看一个分组时,主要看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叫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6种最高发的疾病是否在一个组别。
举个例子:
6个重疾分布在3个组别,其中A组占了3个,过于集中,这个分组法就显得有点坑了。因此我们能得出结论,分组越多越好,6个险种越分散越好。
坑三:
理赔宽松
很多代理人会和客户说,你看我们虽然价格高点,但是服务好,理赔宽松,如果得了病不能赔再便宜也没用是吧?对,这话听上去没毛病,看钻头妈是怎么一点点破解的。
首先服务好,这点保险经纪人的服务也很好,明亚的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出了名的服务好又专业还客观,如果服务相同,我们是不是应该选保费便宜的呢?
再来看理赔宽松,这个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保费向来都是跟着赔付率走的,理赔宽松意味着赔付率高,保险公司自然要把成本转嫁出去,所谓羊毛出在猪身上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层,早在年,保监会就对高发的25种重疾进行了统一规范和定义,而且这最高的25种占到了重疾理赔的95%左右,是重疾险的核心保障:
最核心的保障都有着统一的规范,何谈“理赔宽松”?也正是因为主体保障都一样,所以我们才说,在其他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挑选重疾险就是挑便宜的买。
坑四:
多次赔付及间隔
前面介绍了多次赔付,本身来说多次赔付并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和间隔期搭配起来就猫腻太多了。
重疾当中的癌症是最容易复发的,一次重大疾病如果熬过了5年,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基本就达到了健康人生活的状态,或者处于慢性的阶段,这个疾病对他接下来的生活不会有太多的影响。
市面上普遍的做法是首次确诊满3年后再次确诊可进行二次赔付。而偏偏有些保险公司在这上面做文章,举个*安福的例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恶性肿瘤二次赔付是需要附加的责任,也就是额外付费买来的是居然这样的一个保障,良心何在!
坑五:
高发中轻症缺失
所谓中轻症就是达不到重疾程度但比普通疾病严重的疾病,有可能就是“重大疾病的早期或极早期表现”。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客户提前或者额外给付部分保险金额,帮助客户尽早安排治疗,舒缓经济压力,体现了重大疾病理赔的合理性和人性化。
我们可以通过与高发重疾的关系来判断这些中轻症责任是否重要。钻头妈挑了几款高发中轻症,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重疾。
再来看看他们的定义:
从中可以发现,有些中轻症病种都是重大疾病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比如,中轻症所包含的“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正是重大疾病的“良性脑肿瘤”责任中标注为“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部分。
当然还有一些是单眼失明、慢性肾功能障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脏手术、单侧肺脏切除、单侧肾脏切除、胆道重建手术也是常见的中轻症责任,也可以作为评估一款产品轻症责任是否齐全的参考标准。
坑六:
中轻症定义过严
前面说了,一个保障比较全面重疾险产品除了要有重疾责任,还要包含中轻症责任。中症和轻症目前保险行业没有统一的约定,因此各家公司在产品条款设计上操作空间比较大,也是坑比较多的地方。
中症和轻症在业内没有一个确定的划分,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把“单侧肾脏切除”“一肢缺失”放在轻症,有的则放在中症,这种情况,当然不属于钻头妈今天说的“坑”。
有的保险公司把疾病的程度设定的严格一点然后放在中症,比如:某款热销重疾险对“较小面积III度烧伤”定义是这样的:
市面上通常的定义是这样的:
虽然该公司把III度烧伤面积占全体体表面积15%或以上的“较小面积III度烧伤”放在中症,但是如果只是12%的烧伤面积,那么就一分钱都拿不到,降低比例放在轻症理赔时虽然钱少点,但至少还能拿到一笔应急钱。
当然,如果说保险公司把疾病的程度设定的严格一点然后放在中症,还可以说的过去的话,毕竟中症和轻症的赔付比例也是不一样的,普遍的轻症赔付比例为30%,中症赔付比例为50%。
那么接下来的操作就是钻头妈忍无可忍的,先看两个条款: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Ⅰ级:患者患有心脏病但活动量不受限制,平时一般活动不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Ⅱ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平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Ⅲ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限制,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的症状。
Ⅳ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显然,同样是轻症,Ⅳ级比Ⅲ级严重的多。而且目前市面上对继发性肺动脉高压定义的心功能分级多为Ⅲ级,如果买了心功能分级为Ⅳ级的朋友是不是就掉坑里了。当然我们希望买的保险永远都用不上,但是一旦风险发生就一定能用上。
这样的例子在中轻症条款中不少,大家买保险时千万擦亮了眼睛。
坑七:
拆分疾病增加数量
一个疾病种类拆分成几种疾病,例如:通常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长这样:
而*安福的长这样:
当然,这个从本质上来说拆与不拆对理赔并没有影响,就怕有些公司把一种疾病拆分了凑数,顺便提高下保费。
坑八:
杠杆低
保险最重要的就是用低保费撬动高保额。如果一款保险总保费都快赶上保额了,那么这份保险就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样的保险相信大家也买的不少,这里就不举例了,大家拿着自己的保单算一算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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