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治疗,不料,在医治过程中,医生竟然擅自将女子的子宫全部切除,女子因此花费医疗费多元。直到一个月后,医院复诊时,才被告知,她的子宫已经被全部切除。
子宫被切除,当事人竟不知道年2月17日,市民李女士因“盆腔囊肿”到医院住院治疗。次日,李女士的病情被诊断为:盆腔囊肿、子宫壁内平滑肌瘤、混合痔。在住院治疗数日后,同年2月22日,医生给李女士行盆腔囊肿切除术时,期间擅自对李女士的子宫行子宫全切除术,李女士于同年3月4日出院并支付医疗费元。
医院医生在术前、术后及李女士出院后,均未告知已对李女士行子宫全切除术。年3月16日,医院检查恢复情况,才发现子宫被切除。
李女士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医院在给李女士诊疗过程中,针对李女士所患子宫肌瘤行子宫次全切术,缺乏手术指征,且术中更改术式,未经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造成李女士子宫次全切的不可逆后果。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李女士子宫次全切除后评定为7级伤残。
一审赔偿损失14.9万元近日,阜南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对鉴定书确认的医疗过错无异议。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责任,医院赔偿李女士全部合理损失。
医院的过错责任并考虑到子宫切除对李女士身心的伤害等,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阜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42元。
法官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医生在手术过程摘除患者器官,是否要经过患者同意。
根据相关医疗规范,摘除患者器官必须在术前予以书面告知并经患者签名同意;没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就是医疗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规定,医生在手术过程也可以有权决定摘除患者的器官,但必须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院负责人批准。
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摘除器官是必须的,且有手术室指征,所以,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发生后,医院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责令当事医生辞职并给予以处分;在判决书生效已经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颍州晚报记者杨治好通讯员王刚
本文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为您推荐
天然气门站价格将上调,阜阳市民排队买“气”!真相是......
阜阳市民航局原局长李小舟、副局长徐世卿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双向12车道!阜阳西湖大道西段下月动工!建成后到西湖赏景更便捷!
阜阳食药监曝光!这两家烧烤店“羊肉串”检测出猪源性成分!华联被查出……
北城小学新分校今秋招新!计划招收一年级4个班!快看在哪儿?
杨治好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